打击反洗黑钱法律及恐怖主义融资(政策制定及执行)
反洗黑钱法律(适用于金融行业)
法律条文流程图分析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2017(修订)条例草案 (第615章),附表2 [第3条],[第4条]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監管
《證券及期貨條例》(SFO)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第 5C 部的監管範疇存在交叉點。
持牌法團的監管架構在特定情況下與貴金屬及寶石(PMS)制度重疊。然而,持牌法團在仍須遵守其本身適用的監管義務之前提下,或可獲豁免 PMS 註冊。
一般而言:
若實體為持牌法團,可能符合豁免資格。
若該活動屬持牌法團主要受規管業務的附帶業務,可能符合豁免資格。
若交易金額低於 120,000 港元(或等值款額),通常無須辦理 PMS 註冊。
若交易金額達 120,000 港元或以上,則適用註冊要求:
以現金進行或收取付款:須註冊為「B 類註冊人」,並且須遵守附表 2 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AML/CTF)合規要求。
以非現金方式進行或收取付款:須註冊為「A 類註冊人」。
詳情請參閱界定交易商屬於 A 類或 B 類註冊人的判定流程圖。[圖]
香港监管机构指引
打击反洗黑钱执行部门
国际及区域反洗黑钱组织联系
概述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在2012年4月1日生效,(下称“该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营汇款服务以及金钱兑换服务(以该条例定义)必须向海关关长申请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无证经营构成犯罪行为,经营者一经定罪可以被处以罚款港币十万元以及监禁六个月。
该条例附表1相关的法律定义如下:
附表:1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指出於達致下述效果的意圖的行為︰使—
(a) 屬干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發生即屬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的作為而獲取的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並非該等收益;或
(b)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該等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不如此代表該等收益
金錢服務 (money service) 指—
(a) 貨幣兌換服務;或
(b) 匯款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 (money changing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及
(b) 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 (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貨幣 (currency) 包括支票及旅行支票。
金钱(money)指属任何形式或货币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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