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黑钱法律(一般适用)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

 

反洗黑钱法律(适用于金融行业)

  • 银行条例(第115章)[链接]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链接]
  •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链接]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链接]

 

最新立法情况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2017(修订)条例草案 (第615章)[链接]
  •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链接]

 

香港监管机构指引

  • 金融管理局:打击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筹集资金指引(认可机构适用)- 2015年3月 [链接];
  • 金融管理局:打击以贸易交易方式洗钱的管控措施指引文件(英文版本)[链接];
  • 金融管理局:防范逃税的打击洗钱管控措施指引文件(英文版本)[链接];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 [链接];
  • 保险业监理处:打击洗黑钱指引及通函 [链接]

 

打击反洗黑钱执行部门

  • 联合财富行动组(JFIU) [链接]
  • 香港海关 [链接]

 

国际及区域反洗黑钱组织联系

  • 亚洲及太平洋反洗黑钱组织 [链接];
  • 财富行动特别组织(FATF)[链接];

 

 


 

概述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在2012年4月1日生效,(下称“该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营汇款服务以及金钱兑换服务(以该条例定义)必须向海关关长申请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无证经营构成犯罪行为,经营者一经定罪可以被处以罚款港币十万元以及监禁六个月。

 

该条例附表1相关的法律定义如下:

 

附表:1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指出於達致下述效果的意圖的行為︰使—

(a)    屬干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發生即屬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的作為而獲取的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並非該等收益;或

(b)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該等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不如此代表該等收益

 

金錢服務 (money service) 指—

(a)    貨幣兌換服務;或

(b)    匯款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 (money changing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及

(b)    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 (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貨幣 (currency) 包括支票及旅行支票。

金钱(money)指属任何形式或货币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