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实质法(公司和有限合伙)》

 

生效日期

 

"2018年经济实质法(公司和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已于201911日起生效。

 

适用范围

 

"经济实质法”适用于在维尔京群岛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之维尔京群岛公司,以及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企业。

 

对于除通过持股参与其它实体之“纯持股实体”(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属于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则适用于以下考量标准。

 

在维尔京群岛实质经营要求

 

除非适用第8(2)条,根据第8(1)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规定,一个实体满足本岛实质经营要求:

  1. 在本岛指挥及管理“相关活动”(下同)
  2. 视乎相关活动性质及经济规模
    1. 有足够数量拥有资质人员在本岛从事相关活动;
    2. 在本岛有足够资本投入;
    3. 在本岛拥有为盈利活动之设立的办公地点;
    4. 倘若在本岛从事智慧产权活动的,在本岛设置该等设备
  3. 该实体在本岛从事产生收入之活动;及
  4. 倘若由另一实体从事该等产生收入活动的,
    1. 没有在岛外从事该等活动;
    2. 受委托实体有其他经济活动的,维尔京群岛政府只考虑相关活动部分是否符合本岛实质经营要求
    3. 委托实体能够监察受托实体从事的相关活动。

根据第8(2)条,倘若符合以下规定,其相关活动纯粹为收取股息及获取资本增值的控股公司:

  1. 符合2004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或2017有限合伙法(两者其中一条相关);
  2. 有足够数目人员及场地持有以及管理该等股份权益。

 

有关当局作出之裁定

 

在任何2019年12月31日或以后之会计年度,有关当局可对每一存在法律实体作出是否符合经济实质之裁定。

 

对不予提供信息实体之处罚

 

根据第11条,每一经营相关活动之法律实体必须遵守第10条规定,向有关当局提供信息以便其得以决定该实体是否符合实质经营要求。

 

不予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之公司及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受以下处罚:

  1. 简易定罪者,罚款4万美元或处以不超过2年之监禁,或两者并处;或
  2. 以公诉定罪者,罚款7万5千美元或处以不超过5年之监禁,或两者并处。

 

有关裁定违规之处罚

 

根据第12(1)条,对首次被裁定违反第10条(符合实质经营)规定者,有关当局(指“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必须对其出具通知:

  1. 当局裁定该法律实体在某一会计年度已经违反实质经营之要求;
  2. 作出该裁定之理据;
  3. 依照以上b项裁定作出的罚款;
  4. 依照以上b项裁定罚款期限,惟不能由出具通知日起计算超过28日;及
  5. 有关当局要求其整改所需要作出之行动,以及履行该等行动之期限;
  6. 该法律实体依照第13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之权利。

 

根据第12(2)条规定,以上第12(1)条c项之罚款数额由行政当局决定,最低不少于5千美元及最高不得多于

  1. 倘若为高风险智慧产权法律实体,5万美元;以及
  2. 倘若为其他法律实体,2万美元。

 

根据第12(3)条,倘若某一法律实体未能在指定的或当局允许的延长的期限内遵从以上第12(2)条(e)项之规定,有关当局可以做出第二次裁定。

 

根据第12(4)条,如当局依照第10条作出第二次裁定,当局须要对相关实体出具通知,内容包括:

  1. 当局认为裁定该实体没有遵守实质经营要求;
  2. 作出该裁定之理据;
  3. 依照第12(5)条作出之进一步处罚;
  4. 依照以上第12(5)条裁定之罚款期限,惟不能由出具通知日起计算超过28日;及
  5. 依照第12(6)条,有关当局可以向公司管理委员会 Commission作出报告;
  6. 有关当局要求其整改所需要作出之行动,以及履行该等行动之期限;
  7. 该法律实体依照第13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之权利。

 

根据第12(5)条规定,以上第12(4)条c项之罚款数额由行政当局决定,最低不少于一万美元(USD10,000)及最高不得多于

  1. 倘若为高风险智慧产权法律实体,40万美元;以及
  2. 倘若为其他法律实体,20万美元。

 

实体注销

 

在出具第二次裁定通知之后,维尔京群岛当局有法定权力将该违规法律实体从公司名册或有限合伙名册中删除。

 


 

 

 

词汇解释

 

法案第2条规定,纯持股实体

  • 透过持有其他实体股份权益,只收取股息及赚取资本价格上升收益之法律实体。

法案第4条规定,会计年度(financial period)为:

  1. 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成立之公司,由公司通知当局,自成立日起不超越1年之期间,以及由该期间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之以后每一年度;
  2. 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成立之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通知当局,自成立日起不超越1年之期间,以及由该期间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之以后每一年度;
  3. 其他情况,由法律实体通知当局,于2019年6月30日或之前任何一日,自该日起开始计算及之后每一年度。

 

法案第6条指明,从事以下九个类别相关活动的(relevant activities)公司及有限合伙,必须符合在维尔京群岛实质经营要求(本地要求):

  • 银行业务;
  •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 融资和租赁业务;
  • 基金管理业务;
  • 总部业务;
  • 控股业务;
  • 保险业务;
  • 知识产权业务;
  • 航运业务

 


 

英文版本维尔京群岛 2018 实质经营(公司及合伙)法令 []